《贛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是我市2022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劃項目之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住建局聯合完成了條例起草,目前正由市司法局開展立法審查。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贛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在2022年3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寄至:贛州市章貢區長征大道市政中心南樓704(郵政編碼:34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農村建房管理立法”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zb8391051@163.com。
贛州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日
贛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優化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先批后建、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結合,符合耕地和生態環境保護、建筑安全、實用美觀等要求,體現贛南歷史文化和鄉村建筑風貌。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統籌管理和領導,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所需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用地審批,以及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及有關綜合執法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使用林地需求分別通報同級自然資源、林業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負責風貌管控引導、不動產登記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農村住房建設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和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指導、農村工匠培訓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水利、林業、文廣新旅、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財政、民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民自治】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住房建設審查、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制定有鄉村風貌、宅基地管理、農村住房糾紛化解等內容的村規民約。
第七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法建房的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及宅基地管理
第八條【規劃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村莊規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九條【規劃實施】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編制完成前,繼續執行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調整和修改。
第十條【用地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安排農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用地的需求。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第十一條【選址避讓區域】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住房建設: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傳統村落、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區;
(四)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
(五)崩塌、滑坡威脅區,泥石流溝內及溝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巖土體結構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七)鐵路安全保護區;
(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保護區、光纜通道保護范圍;
(九)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
(十)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護堤地;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其他不得進行住房建設區域。
第十二條【占地面積及建設標準】 村民建房占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過十一米。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以上限額內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的標準。
第十三條【宅基地盤活利用】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民宿、農家樂等鄉村產業;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集中安置、異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及時退回原宅基地。
允許各類返鄉下鄉人才在符合國家、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與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農村建設住房應當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審批和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規定的格式制發。
第十五條【申請條件】 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設住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農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開居住的;
(二)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四)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五)無自有住房或者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不予批準情形】 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的;
(三)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已經參加集中建設住房或者通過征地拆遷已安置的;
(六)申請人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處理結案的;
(七)申請人屬于政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申請資料】 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以戶為單位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村組審查】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相鄰權利人意見、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民所在小組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在公示后7日內將申請資料、公示圖片等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未設村民小組或者住宅建設申請事項已經統一由村民委員會組織辦理的,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相鄰權利人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民委員會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應在公示后7日內將申請資料、公示圖片等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九條【鄉鎮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住房建設聯審聯辦窗口,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審核和現場踏勘。通過全面審查,對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建房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辦公場所等公布公示辦理流程及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批文時效】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房引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建房戶和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住宅戶型圖,鼓勵推廣使用。村民未采用政府免費提供的住宅戶型設計圖,應當提供合格的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應當引導村民與施工人員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條【放線服務】 村民要在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政府免費提供的住宅戶型設計圖或者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申請人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實地丈量,確定具體建房位置,對申請人建房現場釘樁、放線。
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現場設立住房建設監督牌,將戶主信息、施工方信息、批準的用地面積、房基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四至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施工要求】 建房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或者選擇經過技能培訓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房屋質量安全規范、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不得偷工減料,不得無圖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
施工現場應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事故。鼓勵建房戶或者施工企業為建筑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不規范的施工行為,督促消除建房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工匠培訓】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提供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等培訓工作,并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錄、數據庫,記錄農村建筑工匠基本信息、獎勵懲戒、行政處罰等信息,與鄉(鎮)人民政府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綠色節能管理】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村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二十七條【完工核驗與不動產登記】 農村住房建設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人員對用地和規劃審批內容進行核驗,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提出核驗意見。核驗合格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異地建新】 經批準異地建設住房的,村民應當在房屋竣工后6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6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異地新建住房的村民,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拆除原有建筑物,在原宅基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后,新建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一并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目標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監督主體及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民建房動態巡查和違法違規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轄區內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渠道。
村民委員會發現村民有違法建房行為的,應當勸阻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檔案與信息化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實行一戶一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應當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設規劃手續、設計圖紙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部門責任】 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對村民建房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住房建設秩序混亂,違法建房多發的,依法依規追究鄉(鎮)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劃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四條【非法占地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房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
超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五條【承建者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建設住房承建方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建設住房承建方對建房村民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審批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提供施工服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引】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賦權執法】 依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本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已經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贛州市人民政府發布,2019年6月21日修正的《贛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